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祁建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2民初276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1日生,住射阳县。
委托代理人孙礼,射阳县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正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大鹏,该公司职员。
被告祁建明,男,1971年6月18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必成,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盐城市瑞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祁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陈永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千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