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4093号
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爱路78号德源大厦五楼。
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长生,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俞建兵,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江苏广兴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104国道西侧118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饶长生、俞建兵、江苏广兴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的诉讼主张与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立案的饶长生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相重合,现刑事案件尚未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对被告饶长生、俞建兵、江苏广兴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0元,退还给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戴琴
人民陪审员吴治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