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兴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104国道西侧118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周祥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宏,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爱路78号德源大厦五楼。
负责人金成飞,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兴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人民币1423360元、并支付违约金1575802.07(违约金已计算至2016年9月2日);自2016年9月3日起的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42336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43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3执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骏
审判员 许社民
审判员 丁星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