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791行初478号

原告:江苏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县城珠江路北侧/204国道则欧亚幢商业102-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晶都大道与幸福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公告一案中,原告江苏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