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与南京华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民初2942号
原告:熊伟,男,1968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来,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华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赢鑫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8860560M。
法定代表人:姚彩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熊伟与被告南京华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熊伟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伟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熊伟负担。
审 判 长  杨光华
人民陪审员  万翠翠
人民陪审员  胡 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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