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643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58862371Y,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5幢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来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庶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75945806C,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福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0000元的财产,(附财产信息:中国工商银行××支行43×××1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晓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