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762号
申请人: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58862371Y,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来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庶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374358N,住所,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江艺路**新河苑****div>
法定代表人:王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其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