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5民初4600号
原告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迪建设公司)诉被告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永迪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来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利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河西管委会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后确认,河西管委会超付原告工程款503652.04元,被告作为原告的分包单位,原、被告双方亦进行结算,被告认可原告超付其工程款503652.04元,为此,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在还款协议履行中,被告仅支付原告150000元,尚欠353652.04元未支付,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付工程款353652.04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的还款协议对此未作约定,故本院可支持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53652.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新利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7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西管委会)签订奥体大街过街通道及下沉广场土方工程渣土处置施工协议,约定,河西管委会将奥体大街过街通道及下沉广场土方工程渣土处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期70天,合同暂定价款6449244.2元,并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完成工程量的50%后15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30%;工程完工后15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70%;结算审计结束后15日内,付清余款。上述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该涉案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2016年,被告完成了该工程。 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期间,河西管委会分10次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07221.45元。原告在收到该款项后,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3日,分9次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6912410.72元。 2016年2月2日,原告与案外人河西管委会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定涉案工程总价为8103569.41元。据此确认,河西管委会向原告超付工程款503652.04元。2018年5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河西管委会签订还款承诺书,就河西管委会超付原告的工程款503652.04元,原告承诺于2018年5月25日前一次性还款200000元,2018年6月25日前一次性还款303652.04元。还款承诺书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支付河西管委会200000元,2018年8月14日,支付河西管委会303652.04元。 另查明,2017年7月17日,原、被告就原告向被告超付的工程款503652.04元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承诺自2017年7月起,每月底向原告支付50000元,直至付完为止。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7月27日、2017年8月27日、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返还超付款项合计150000元,余下款项未再支付。 再查明,2014年4月15日,南京春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353652.0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53652.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05元,由被告南京新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05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 判 长  李 燕 人民陪审员  楚平利 人民陪审员  常 青
法官 助理  蔡晨阳 书 记 员  王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