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695号
原告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作为原告,以江苏东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被告,主张包括本案所涉工程保证金在内的款项,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本院经审理,以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作出(2018)苏0211民初1919号之一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苏0211民初1919号案件也已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经侦大队。
因此,原告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再次以该笔300万元工程保证金起诉,与前案(2018)苏0211民初1919号案件显然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应裁定驳回。
如果公安机关等之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告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再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20元,退回原告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磊
书记员 任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