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8323号
申请人江阴绮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绮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绮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蔚
书记员 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