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8民初671号之二
原告:芜湖众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黎庭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敏,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陈启高,总经理。
芜湖众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芜湖众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众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众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0元,保全费2332元,合计5702元,由芜湖众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