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7597号之一
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社区1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Y36Q8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龙井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5886655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5元、保全费1340元,共计3145元,由原告江苏汉府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