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0099某某长与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099号 原告:**长,男,195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58866559Q,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龙井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诉被告江苏捷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长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长已预交),由**长负担。 审判员 丁 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