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汇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民初4775号 申请人:南京汇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5888540XP(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5539548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 南京汇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汇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6481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和财产保全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6481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