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77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苏光华 审 判 员  陈双幸 人民陪审员  张莉丽
书 记 员  宋显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