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曹汝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9日生,住如东县。
上诉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9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绿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及南通市开发区优山美地等工程,即合同履行地在南通市开发区,本案应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劳务合同关系起诉绿源公司主张劳务费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绿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绿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绍云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