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37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59257675X,地址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人民币1650900元及利息,负担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2347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90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一致认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0900元,执行费人民币18909元。一、被执行人承诺法院冻结的60万元,该钱款由法院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11月25日前被执行人支付70万元,该70万元直接汇入被执行人公司账户,由法院扣划执行。余款3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双方就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申请人有义务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且不得再申请主张任何权利;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申请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348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九条、十条、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