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苏0684执保34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苏0684民初144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16日对被申请人4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180.09万元。因账户余额不足,当日实际冻结到存款累计人民币8152.47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2年3月15日止。于202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苏F×××××汽车一辆。**汽车的有效期至2023年3月17日止。于2021年3月18日,*****与***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通市崇川区骏和棕榈湾3幢204室不动产。**不动产的有效期至2024年3月17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