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宝执字第43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原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75,38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完毕。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