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商初字第00015号
原告江苏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在南通市外环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亦于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反诉被告江苏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予反诉原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1564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