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1民初3552号
原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7幢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5925767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南通市港闸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816671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纯
书记员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