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东洲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1402号
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韦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洲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13号大山宝城东区2号楼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展力强。
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洲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传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