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景洪城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景宏城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景宏城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景宏城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宏城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2020)苏1084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宏城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景宏城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997907.11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景宏城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兆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