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景洪城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财保51号
申请人:江苏中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592676899。
法定代表人:刘怀斌。
委托代理人:陈步雷,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景洪市嘎兰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061590622H。
法定代表人:李祥坤。
申请人江苏中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836050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投宏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3605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