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2民初10596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牛山街道财税巷9号。
法定代表人:丁浩,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营江苏省东海李埝林场,住所地东海县李埝林场驻地。
法定代表人:邵平军,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男,汉族,住东海县。系林场工作人员。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江苏省东海李埝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