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诚邦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02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江苏诚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戴连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苏诚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诚邦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091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诚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诚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106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王达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