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仪征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3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征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农干校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周连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文,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仪征市鑫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1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使用法院专递向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邮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询,该邮件已于2020年11月21日被签收。2020年12月7日上午,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苏岐华
审判员 袁海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