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6737号
原告: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兴路**星辰花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559281683H。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玲,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埠办事处驻地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733738XJ。
法定代表人:王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泗军,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大兴镇***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胡光。
委托诉认代理人:英波,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年伟,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玉,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临沭县大兴镇***村村民委员会、刘年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德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常中
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