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329行初113号
原告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开发区竹行街道星辰花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559281683H。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玲,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临沭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地址,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大兴镇驻地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004475708P。
法定代表人:张学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峰,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沭县大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2021年1月29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梧
人民陪审员 郝聚叶
人民陪审员 胡 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瑞芳
书 记 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