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卫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