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卫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