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1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兴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559281683H。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29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南通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