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3407-2号
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1346907N,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新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秀梅,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女,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男,195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女,199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百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559296383C,住,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江成研发园内**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鼎沣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924949751,住所地南通市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亭居**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欧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237055157,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亭居**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百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鼎沣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通欧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14元,由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陆涯天
书记员顾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