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百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恒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百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经开商初字第78号
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奎,董事长。
被告江苏长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百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恒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百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5元,减半后收取7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