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3974号
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莘塔丰祥园林景观苗木场,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莘塔东联村。
经营者:***,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河滨路10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莘塔丰祥园林景观苗木场与被告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莘塔丰祥园林景观苗木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莘塔丰祥园林景观苗木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莘塔丰祥园林景观苗木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莘塔丰祥园林景观苗木场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