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56***与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056号
原告***,女,汉族,1948年7月24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银环路99号-48。
法定代表人嵇友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向军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