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101号
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宏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198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559340583F。
法定代表人:徐发中。
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迪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宏迪公司账户上的存款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二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