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中心与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7962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T5228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198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33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与被告江苏宏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6元,减半收取4,283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