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7962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T5228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198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33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与被告江苏宏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6元,减半收取4,283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