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平祥虎、昆山永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06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95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许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所。
被告平祥虎。
被告昆山永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市东河路408号1幢。
法定代表人田琼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52号。
负责人陶文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平祥虎、昆山永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须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