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339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陈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永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市东河路408号1幢。
法定代表人:田琼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永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21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且合同签订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合同签订地法院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