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8执1860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永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东河路408号1幢。
法定代表人:田琼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806538-0。
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昆山永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苏州总官堂路555号苏尚新地生活广场有部分房产,但该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或由其他法院查封,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汽车各1辆,但汽车未能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896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瑾
审判员 吴华周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