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颢拓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4256号
原告:***拓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兴贤路****。
法定代表人:朱冠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路**iv>
法定代表人:夏子舒。
原告***拓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拓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拓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拓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叶圣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