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109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7109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方港村。
法定代表人:章麟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晨晨,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2588号13幢2楼。
法定代表人:夏子舒。
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432元,由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明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浦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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