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华峰钢模租赁站、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1429号
原告:苏州高新区华峰钢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石矿内。
经营者:张才方,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夏子舒。
原告苏州高新区华峰钢模租赁站与被告苏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高新区华峰钢模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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