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2140号
原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16609X。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克尔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铂桥路63号28栋1单元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B6A244。
法定代表人:位洪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振华,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雅,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克尔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1709元(已由原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艾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