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织金金三甲玻璃钢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终13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织金金三甲玻璃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甲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贵州织金金三甲玻璃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5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织金金三甲玻璃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织金金三甲玻璃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贵州织金金三甲玻璃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64元,减半收取29482元,由上诉人贵州织金金三甲玻璃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立新
审判员柳凡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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