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落脚河水电站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272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亚西,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落脚河水电站,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山镇双山村。
法定代表人:林福凯,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黎,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主楼第七层6F)。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落脚河水电站、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2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荣碧春
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
人民陪审员  王民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季路萍
书 记 员  贾成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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