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民初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谯家镇桂鲜村向阳组。
委托代理人:卢友芬,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道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谯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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