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5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挽,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6522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飞,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190522036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立,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5764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洹,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557219。
原审第三人: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主楼第七层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16609X。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甲令,男,1982年8月29日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71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蒙彩虹
审判员  杨 梅
审判员  张德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婷婷
书记员方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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