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1财保35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59078668X0。
法定代表人: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778776。
法定代表人:郑国旗。
被申请人: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钻石广场主楼第**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16609X。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共计1818543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单号:120521919202000001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自身权益能够实现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18185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钟高赛
书记员毛孟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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