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3681号
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燕,女,1993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东方市。
被告:江苏河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河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珣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赢